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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的樓房越來越高,而高空拋物砸傷甚至砸死路人的事件也隨之上演,高空“炸彈”傷及路人,當事人無法找出誰該負這個責任時,往往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責任。但從法律角度來說,“舉證倒置”屬于共同危險行為損害賠償,也就意味著,被告要拿出有力證據,證明自己對高空墜物沒有責任,否則法律將推定其承擔相應的責任。
案例一: 2012年10月某日上午10時許,小區業主在小區二期散步時被一個從天而降的酒瓶擊扁頭部,造成開放性顱骨骨折、蛛網膜下腔出血等,鑒定為6級傷殘。事發后,警方及時對現場進行勘查和走訪,但不能確定酒瓶的所有人。因此,受傷的業主將小區二期的30戶人家全部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殘疾生活補助費等共計20萬余元。
2012年10月的某日,法院采用“過錯推定原則”判決小區二期30家住戶為同樓中一酒瓶墜落致人重傷賠償11萬余元。在這個案例中, 30家住戶之所以沒逃脫“罪責”,原因就是他們不能排除自己有“花盆墜落”的可能性。
案例二:2012年11月某日,車主張某將其小轎車停放于A小區停車場,后發現車被高空墜物砸壞車頭蓋板。張某找到該小區管理處的保安,保安稱其巡邏路過小車時樓上忽然掉下一個小花盆炸在前車蓋上,并帶張某查看現場。隨后趕來的管理處工作人員對現場進行了多角度拍照,并將花盆碎片包裝好交給張某。張某修車后就修理費用與物業管理處交涉未果,遂將小區停車場的邊上的住宅樓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兩被告連帶賠償其修車費1000元。法院調查后認為,本棟住宅樓每家每戶均用花盆在陽臺栽種花卉,無法確認侵害人,參考現場照片,可認定原告車輛的損害是A小區樓上的所有業主,應對損害負民事責任。被告二某物業管理公司不是建筑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不須承擔責任。最后,法院判決被告一賠償原告張某修車費1000元,駁回原告對被告二某物業管理公司的起訴。
值得一提的是,物業管理公司對事件的處理方式是非常恰當的。巡邏停車場的保安發現汽車被砸后,注意保護現場,并通知清潔工暫不將墜落的花盆碎片掃除,等待車主自己驗看。與車主取得聯系后,物業管理公司對現場及車損狀況進行了拍照,把損害物和損害后果的證據固定了下來。在法庭上,原告和被告一均無法否認這些照片證據,從而順利地免除了自己在停車合同之外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物業公司將砸壞汽車的碎瓷片交給車主去索賠,既有利于車主辨明事實真相,又體現了物業管理對當事人的尊重,物業管理公司的這種處理方式,表明其證據意識非常強烈。
物業管理活動中發生意外,可能導致糾紛時,物業管理公司可從本案中借鑒以下三點:
1、應協助事主查明事件的真實過程。僅證明自己沒有責任是不夠的,也無法完全打消事主的疑慮。查清真相,幫助事主找到應承擔責任的人,才能徹底解決事件,避免糾紛。
2、全面加強證據意識。通過拍照、現場記錄、無利害關系目擊證人等方式固定證據,既有利于協助事主解決糾紛,又能分清自己應不應承擔責任、應承擔多大的責任等問題。
3、根據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舉證規則的規定,設施設備造成的損害賠償,設施設備的管理人和所有人依法負有舉證責任。因此,證據的保全及舉證責任履行成為物業管理活動中的主要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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