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關于物業服務行業貫徹執行《廈門市建筑外立面裝飾裝修管理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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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建房〔2013〕11號
各有關單位:
《廈門市建筑外立面裝飾裝修管理規定》(政府令第152號,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經廈門市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現將物業服務行業執行過程中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一、加強學習、交流、宣傳和貫徹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組織員工學習《管理規定》,并在各物業項目的顯著位置張貼宣傳《管理規定》;各區建設局、街道辦可召集區域內業主委員會主要成員交流座談,提高《管理規定》的認知范圍和程度。
二、完善物業服務項目的管理規約
(一)推行規約示范文本
我局以《管理規定》的頒布為契機,制定了《臨時管理規約》和《管理規約》的示范文本(詳見附件2和附件3),將建筑立面裝飾裝修的要求納入其中。供建設單位和業主委員會參考使用。
(二)訂立項目具體規約
1.訂立項目規約。建設單位或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可根據各物業項目的樓盤定位和管理要求,在我局印發的示范文本基礎上,制定各個項目的《臨時管理規約》或《管理規約》。對項目外立面的具體要求應予以明確約定,如:是否可以封閉陽臺或加裝防盜網窗等。
2.明示與說明。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臨時管理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業主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
3.約束力范圍。《管理規約》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同意通過后,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三、加強監督和管理
各方主體職責如下:
(一)業主
1.遵守規約。應自覺遵守《臨時管理規約》和《管理規約》;應當在房屋裝修開工前向相應的物業服務企業申報登記。
2.檢查維護。定期檢查、清洗和維護建筑外立面、附加設備和附加設施;按時檢查和更換有使用保質期的材料和飾品;及時加固或者拆除出現安全隱患的建筑外立面及附加設備、附加設施(如:幕墻、窗戶的玻璃及構件,空調室外支架等),消除安全隱患。
(二)物業服務企業,應在不同的服務階段,實施相應的管理。
1.前期介入階段:可就實用性設計和物業管理等提出可行性建議;
2.房屋裝修之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修中的禁止性行為、注意事項書面告知業主或者使用人,并由其簽字確認。
3.日常管理階段:根據法律法規、《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或《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實施每日巡查,依法督促《臨時管理規約》和《管理規約》的實施;及時制止違反法律法規、《臨時管理規約》和《管理規約》的行為,發現違反相關禁止性行為的應及時報告業主委員會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相關部門;做好相應的管理記錄。
(三)業主委員會。加強自治管理,督促業主依法裝修和管理,依約履行《管理規約》;建筑外立面維護管理責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應在《物業服務合同》中明確相關權利和義務。
(四)區建設局和各街道辦事處。在各自管理權限內加強對建筑外立面、附加設備和附加設施安全維護的監督管理,監督指導業主認真履行相關安全維護責任,督促業主委員會做好安全隱患排查及整改工作。
四、其他要求
1.提供使用說明書。銷售采用建筑幕墻的建筑時,建設單位應當向買受人提供建筑幕墻使用說明書。
2.保證約定統一性。建設單位或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因管理需要確須封閉的,應在《臨時管理規約》或《管理規約》中對陽臺封閉和防盜防護設施等約定統一位置、統一式樣、統一顏色、統一材質,不得超出建筑外墻,保證建筑物外立面的美觀,提升人居環境品質。
附件:
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
2013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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