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夜業主地下車庫摔骨折 物業公司承擔20%責任
[HTML]
業主在雪夜去小區的地下停車場取車,卻意外摔成了左股骨粗隆間粉碎性骨折。該業主表示,物業管理不善,地下停車場通道沒有燈光,而且物業不及時掃雪,所以才導致其受傷。于是該業主將物業公司起訴至法院。
昨日,記者從沈陽市于洪區人民法院獲悉,法院依法判物業公司承擔20%的責任。
今年43歲的沈陽市民王某家住在于洪區的一個小區內,2012年12月的一天晚上,王某從家中出來,準備去地下車庫取車,走在通往地下車庫的臺階時,王某不小心摔倒。王某稱,因為通道封閉不嚴,樓梯上有積雪,并且通道里也沒有燈光,所以才導致其摔倒了。
摔倒后的王某被送往醫院進行救治,經醫生診斷,王某為左股骨粗隆間粉碎性骨折。王某表示,小區物業作為地下停車場的管理人,負有保障停車場通道地面安全、道路暢通的管理義務。“如果物業管理得好,能在地下車庫的通道里安裝照明設施或者及時掃雪,我不能摔得這么嚴重。”
于是,王某將物業公司告到沈陽市于洪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物業公司賠償醫藥費、護理費等費用。可是,物業公司卻表示,地下車庫樓梯是玻璃房,光線明亮,當天雪沒停,他們就開始了掃雪工作。
法院認為,物業公司在屬于其管理、維護、保潔的范圍內,未及時對缺失的窗戶玻璃進行修補,造成地下車庫封閉不嚴,在下雪后又未及時進行清掃造成地面濕滑,同時未設立明顯的警示標志,因此未盡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應負此次事故的20%責任。同時,王某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雪后天寒地滑之時,也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因此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企業項目
Project
友朋期刊
Periodic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