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小區業主轉讓車位 只能轉給本小區業主
[HTML] 即日起,小區內業主如果要轉讓車位,只能轉讓給小區內無車位業主,而小區的會所及幼兒園產權則歸屬開發商。
近日福州市規劃局、福州市國土資源局和福州市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聯合下發通知,明確了關于建設項目規劃審批與產權登記的相關問題及規劃審批建筑區劃內車位、車庫的銷售管理。
據悉,今后開發商建設的房產項目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滿足小區內業主的需要,不得向小區以外的人銷售。開發商出售一套小區內的住宅或一宗非住宅,只能向購房者出售、附贈或出租小區內的一個規劃停車位。對大面積購買非住宅的,開發商則可按規劃比例向產權購買人出售、附贈或出租小區內停車位。
通知規定,車位所有權人轉讓車位,應首先轉讓給本小區內未取得停車位的業主。經過公示,小區內沒有停車位的業主在規定公示期內未提出購買的,可按公示的價格轉讓給其他已購買車位的本小區業主。
如果小區商品房已銷售結束,但車位還未售完的,可由開發商在小區公示后,允許整體轉讓給某一股東,今后股東再轉讓的,仍限制售給小區業主。
同時,業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空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開發商不得出租或出售。而開發商建造的機動車機械停車位不能出售,機械車位使用權由供需雙方按規定約定。
開發商違反規定將車位、車庫出售、贈予小區業主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或超過規劃比例,或出售、贈予2個(含2個)以上車位、車庫給同一套房屋所有權人,房屋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車位的房屋產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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