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建設局 物業期滿不退最高罰款5萬元
市建設局公布50多部法律法規的自由裁量標準
物業期滿不退出,最高罰5萬元;老業委會委員不移交資料,最高罰5000元;擅自挪用專項維修金,最高罰2倍金額……昨日,市建設局公布自由裁量權具體標準,什么算“最高”,有了明確的表述。
去年,廈門已有數個部門或單位給自己 “限權”,如城管。今年12月1日,省建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實施,僅隔10天,昨日市建設局公布的標準便涉及50多部法律法規。
什么才算“嚴重”?從與民生最密切的《物業管理條例》、《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廈門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來看,市建設局的細分標準中,尤其注重業主的重大利益,保障社區穩定和預防群體性上訪事件。
擅挪專項維修金 最高罰2倍數額
物業擅自改變公共設施專用基金和房屋公共維修金用途,可處2000元-5000元罰款;影響管理秩序,損害業主利益,投訴量較大,處5000元-10000元罰款;損害業主重大利益或者引發群體性上訪事件,影響社區穩定的,可處10000元-20000元罰款,吊銷資質等級證書。
物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數額較小,未經發現及時繳回的,沒收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發現后及時繳回的,沒收違法所得,可處挪用數額1倍以下罰款;數額較大,發現后拒不繳回的,沒收違法所得,可處挪用數額1-2倍罰款,并吊銷資質證書。
物業用房干別的 最高罰款2萬元
建設單位沒配物業管理用房或配得不夠,罰款有不同:有配置,但比規定配置標準少1/3以下,可處10萬元以下罰款;比標準少1/3以上,處10萬元-40萬元罰款;沒配置,處40萬元-50萬元罰款。
物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的,處2000元-5000元罰款;改變用途的面積,占物業管理用房面積的一半以下,將經營收益據為物業所有,物業管理水平達不到合同要求的,處5000元-10000元罰款;造成嚴重后果,處1萬元-2萬元罰款,吊銷資質等級證書。
物業期滿不退出 最高罰款5萬元
建設單位沒有招投標,選了物業或者沒批準,擅自用協議選了個物業,侵害業主共同利益,轉嫁責任或物業管理水平下降,投訴量較大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嚴重侵害業主利益,造成重大生命財產損失或者引發群體上訪事件,處5萬元-10萬元罰款。
物業“服務期”終止,原物業拒不退出,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2.5萬元罰款;嚴重損害業主利益,引發群體性上訪事件,影響社區穩定,拒不改正的,處2.5萬元-5萬元罰款。
老業委會不交資料 最高處罰5000元
有些小區出現新老業委會之爭,老業委會到期后不按期移交財務憑證、檔案等文件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此次明確,不移交者,處500元-3000元罰款;嚴重損害業主利益,引發群體性上訪事件,影響社區穩定,處3000元-5000元罰款。
物業沒盯緊亂裝修 最高罰款1萬元
裝修時,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自行拆卸、改裝管道燃氣設施,對裝修單位處1000元罰款;造成損害后果的,處1000元-2500元罰款;造成嚴重損害后果,處2500-5000元下罰款。
物業對于違法的裝修行為,沒有勸阻、制止,或者沒有在規定時間內上報,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00元-5000元罰款;裝修時如果敲打主體承重結構,損壞共用設施設備,導致安全隱患的,處5000元-8000元罰款;造成人身財產損害后果,沒有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8000元-100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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